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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公司報稅之車輛購置稅簡介
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(guī)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,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?,F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(guī)范,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》。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(包括購買、進口、自產、受贈、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)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,征稅范圍為汽車、摩托車、電車、掛車、農用運輸車,稅率為10%,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:應納稅額=計稅價格×稅率。
成都公司報稅之車輛購置稅特點
車輛購置稅除具有稅收的共同特點外,還有其自身獨立的特點:
1.征收范圍單一
作為財產稅的車輛購置稅,是以購置的特定車輛為課稅對象,而不是對所有的財產或消費財產征稅,范圍窄,是一種特種財產稅。
2.征收環(huán)節(jié)單一
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課征制,它不是在生產、經營和消費的每一環(huán)節(jié)實行道道征收,而只是在退出流通進入消費領域的特定環(huán)節(jié)征收。
3.稅率單一
車輛購置稅只確定一個統(tǒng)一比例稅率征收,稅率具有不隨課稅對象數額變動的特點,計征簡便、負擔穩(wěn)定,有利于依法治稅。
4.征收方法單一
車輛購置稅根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實行從價計征,以價格為計稅標準,課稅與價值直接發(fā)生關系,價值高者多征稅,價值低者少征稅。
5.征稅具有特定目的
車輛購置稅具有專門用途,由中央財政根據國家交通建設投資計劃,統(tǒng)籌安排。這種特定目的的稅收,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,既有利于統(tǒng)籌合理地安排資金,又有利于保證特定事業(yè)和建設支出的需要。
6.價外征收,稅負不發(fā)生轉嫁
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包含車輛購置稅稅額,車輛購置稅稅額是附加在價格之外的,且納稅人即為負稅人,稅負不發(fā)生轉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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