瑪雅·哈約克是一個以創(chuàng)作生動壁畫而知名的布魯克林藝術(shù)家,她的壁畫中有很多幾何圖形,明亮的色彩,層疊的滴漆。2015年6月,哈約克以侵犯版權(quán)為由起訴星巴克,主張星巴克在法布奇諾宣傳廣告中抄襲了自己的一些藝術(shù)作品,包括銷售場所和視頻宣傳材料。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,哈約克剪切了自己作品的特定部分,然后與法布奇諾廣告片段進行比較。星巴克則申請駁回案件,主張哈約克不可能勝訴。
首先,法院認定,對于“原始元素”,例如顏色、字母、描述性事實、幾何圖形等都屬于公共領(lǐng)域,不受版權(quán)保護。其次,對于被告提出的駁回案件請求,其將適用“一般觀眾”測試法,來評估涉案作品之間的相似性是否僅涉及原告作品中“不受版權(quán)保護的部分”。
通過適用該測試法,法院認定法布奇諾廣告不存在與哈約克任何作品中受保護元素的“整體概念和感覺”實質(zhì)相似。盡管該廣告與哈約克的作品“在整體上存在相同的光線顏色”,但這些元素屬于公共領(lǐng)域。而且,法院還指出,考慮到哈約克作品的整體概念和感覺(而不是與法布奇諾廣告對比而剪切的部分),兩者的差別非常大,難以支持侵犯版權(quán)主張。最終,法院對哈約克的判決可以用一句話來總結(jié):“算了吧”。
該法院的判決中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地方。首先,幾何圖形、光線、顏色等都屬于公共領(lǐng)域的概念,不過這些原始元素可以單獨或共同用來創(chuàng)造“高雅藝術(shù)”。其次,法院的分析很好地提示了我們,如果想要試圖證明一個作品的“整體概念和感覺”被抄襲,我們要分析作品整體的概念和感覺,而不僅僅是剪切出與涉嫌侵權(quán)作品之間最相似的部分進行比較。據(jù)了解,該案可能還會上訴至聯(lián)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。